三天前卖出去的房子,又被买房人出售给其他人。可气的是,同样一套房子,自己才卖17万,对方却卖出24万的高价,整整高出7万元!
事情是这样的,魏永明夫妇在南京溧水县拥有一处房产。2007年4月,他们通过中介,将房产出售给刘强,售价17万。同年5月,刘强通过中介付清房款,魏永明也依约将房屋及产权证书交付给他,双方约定,择日去办过户手续。
事隔三天,刘强又将该房卖给了第三人付某。而买房人付某,也是通过同一家中介找到的。令人诧异的是,刘强花17万买来的房子,竟以24万卖了出去。
三天时间,一买一卖,立赚7万。对原房主魏永明夫妇来说,这个消息无异于晴天霹雳。付某购买该房产后,催着要过户,因为房子还登记在魏永明夫妇名下,刘强只得去找他们,说明卖房缘由,请他们帮忙过户。魏永明一口答应了。
为方便过户,中介提议,由魏永明出面与付某签订买卖协议。同时该协议只做形式,魏、刘之间,刘、付之间的协议才是合法有效的。这时,魏永明才知刘强卖出的价格。夫妇俩心里越来越不平衡。因此在去年初,他们将刘强和中介一起告上法院,想索回差价款。
他们在诉状中称,当初跟刘强签约卖房时,虽已完成付款和交付程序,但还没来得及过户,因此认为双方买卖尚未完成,在这种情况下,刘强向他人转卖房屋,其行为是无效的。
刘强辩称,他已依约付清房款,而魏永明也已将房屋交付,双方发生房屋买卖并已形成事实,未办过户,并不影响合同效力。中介认为,他们未损害任何一方利益,也未得到任何不当利益,法庭应驳回原告对其的起诉。
法院认为,魏永明夫妇因出售房产通过中介与刘强订立买卖协议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虽未办理过户手续,但已实际履行,合同有效。刘强在未取得房产证书情况下向付某转让所购房产,魏永明明知如此,仍自愿协助办理过户手续,其与付某订的契约并不代表双方存在真实的房产买卖行为。刘强通过出售自己购买的房屋获取差价不违法,魏永明夫妇主张返还不当得利,缺乏依据,不予支持。 |